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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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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两种法律人制度的兼容

 根据国际上企业法律人制度的发展轨迹,我们假设如果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最终是要过渡到公司律师制度,那么,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分工机制、决策机制、人事制度和管理制度势必要作相应的改革与调整,这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应该要相应地考虑以下有关因素。
    第一,修订《律师法》,纠正现行《律师法》在律师概念界定以及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类型、法律地位、功能作用设计与定位上的偏颇,为建立公司律师制度提供立法保障。具体而言,包括扩充律师概念的内涵,丰富律师职业及社会角色;明确国家建立公司律师制度;区分我国执业律师类型及其各自的职能范围、功能作用,规定各类执业律师之间如何转换。
    第二,统一法律执业阶层的执业准入资格,逐步取消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公司律师是法律执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门槛应和法官、检察官、社会律师一样,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执业资格。同时,应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行政管理。这样,才能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向公司律师制度过渡创造根本条件。
    第三,鉴于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涉及一系列问题,诸如公司律师的录用、考核、人员编制、职称待遇、工作职权范围以及公司律师与企业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关系的调整、责任的承担等,单凭《律师法》的修订难以一揽子解决,可考虑另行制定《公司律师条例》,对上述问题作一规范。
   第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为配套性立法和措施,从整体上推动我国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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