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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并存包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将本加入论坛收藏夹 发送本页给朋友
c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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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楼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并存包容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结合已经开展法律事务管理体制建设的企业实际情况,探索如何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背景下,积极创造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相互包容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目前,已经有相当数量大型企业或集团公司正全面积极地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工作。 2003年1月,国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高层法律培训班,列入国家试点的全国70户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培训之后,首批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正式上岗。到2005年底,中央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占54.7%;中央企业中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占71.9%,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超过了1万人。其中还不包括地方上进行的总法律顾问试点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企业数。因此,在顺利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背景下,应该考虑可尝试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有机地融合,恰当地协调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两种制度冲突,以便将来能从两种制度并存过渡到单一制。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将考试通过者确立为中级职称,三级律师才有免试的可能,可见,当时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之时就将其界位在律师之上。然而,一方面,目前的状况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难度远不及司法统一考试;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设立公司律师时单一地要求具有律师资格也有欠妥,因为在考虑公司律师在离开公司转为社会律师条件的同时,忽视了公司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特殊性,即把公司律师进入门槛和社会律师设置同一标准,虽然解决了互换性的问题,客观上过高的门槛也限制了制度的实施,这也是公司律师试点以来,人员数量增加不多,而企业法律顾问则在数量上几十倍于公司律师的原因之一。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是法律行业的一项重要执业资格考试,该考试共有《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门课程。司法统一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具体科目包括综合知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实例(案例)分析。显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还是有其针对性和侧重点的。面对目前存在的冲突,在法律事务复杂多样的企业,可以尝试设置几类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如助理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分别处理不同的法律事务。
现在,已经开展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企业现有法律人才,有的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有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由于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存在,并且企业又开展了多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因此,要建立一个好的企业法律人制度体系,首先要有利于鼓励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成长和发展,有利于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等方法,取得企业法律工作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再设置不同的岗位。各岗位应根据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工作重职责、权利义务等。对于暂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同时亦不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聘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对于仅有企业法律工作执业资格的,也可以又企业聘其为企业法律工作者。对于仅具备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既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又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虽然按照申请公司律师的条件,可取得公司律师资格,但是,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不与现行制度冲突,以及为将来顺利过渡到统一的企业法律人制度做准备,可尝试一些变通做法,比如,公司律师在高筑门槛的同时,可以对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年限的人员,开设另一通道,并对另一通道进入的人员在今后要使用“转换通道”时,可以再附设一些考试或过渡期之类的条件,采用后端管理的措施,同样可以保证法律人员在社会执业的必要的业务素质。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使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制度兼容并存,既不与现行有关制度冲突,又能为企业提供高水平、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更能够有效的调动广大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以适应广大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



查看IP 2014-9-10 1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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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ju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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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qu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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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楼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知司发通[2002]80号   发文时间: 2002-11-22
司发通[2002]80号
2002-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促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何2002年到2014年司法部还在联合认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可见是部门利益之争。



查看IP 2014-10-31 9: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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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que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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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 楼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知司发通[2002]80号与2002年到2014年司法部还在联合认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可见是部门利益之争。



查看IP 2014-10-31 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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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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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 楼

公司律师在高筑门槛的同时,可以对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年限的人员,开设另一通道,并对另一通道进入的人员在今后要使用“转换通道”时,可以再附设一些考试或过渡期之类的条件,采用后端管理的措施,同样可以保证法律人员在社会执业的必要的业务素质。

这里反映了我们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心声,也是期望得到的。但是过渡期的办法很难制定了,这样的办法肯定是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非先修改《律师法》。但律师又刚修改过……



查看IP 2014-11-7 14: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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