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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几点看法
转自网络
作为一个普通的法律顾问人员,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发展方向和执业权利显得信心不足且带有深深的忧虑!有几点愚见,不说不快。
1、关于现在资格的停考: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作为国家执业资格,经过多年的发展,具备完整规范的、科学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和作业规范,三部委连续多年关心和投入使之成长为具有独特身份和地位的法律职业组成部分之一。2014年突然取消执业资格考试显得格外仓促,距离考试只有一个月多些才发通知,可见之前是何等的仓促,最起码是毫无准备的。全国有多少法律顾问从业人员、全国有多少为之备战的考生,心力憔悴而羞愤难当,漫骂和攻击的言语充斥网络。如果彻底取消,这个职业群体以后的从业心态就像鸡飞蛋打,只留满地鸡毛一样,到处充斥失去希望的抱怨与鞭挞。感觉依法治国咋就成了个空洞的口号?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咋就成了无源之水?现在对停考进行批评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已经发生,不可逆转。但我想问问国务院和三部委,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停考仅仅是因为没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文件做支撑?还是要与公司律师并轨,担心触动了社会律师行业的利益?或者觉得目前的管理模式不科学,变换一个管理的模式?还是像有些人传说的法律顾问已经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还是担心法律顾问给共和国的法治进程拖后腿抹黑?但我要说,你们既然有这样或那样的初衷,就请将原来的初衷贯穿到以后的改革中去,把衔接政策制订好。坚持原来的初衷,不要抱着自己的小九九,不要固守着各自部门的那一点点利益和得失,而让全国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群体陪着你们当炮灰!
2、关于后期政策的制订:后期的政策衔接,我要说,我要说你们一定要慎重。前段时间在司法部网站上看到一个法律政策研究员写的一篇文章,感觉很窝火、简直可以说是个法律共同体中的另类。他在对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进行对比和论证后,得出了法律顾问的执业权利需要进行相应的限制,不能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这样贻笑天下的奇谈怪论,这是很明显的剥夺与歧视。我很奇怪,这是代表司法部的声音吗?这是中国的法律政策研究员吗?连中国司法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搞明白!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你去问一下稍微具备法律常识的人?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参与诉讼和仲裁,那要他何用?我们去商店买一个物品,那么这个物品要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才会有人买,才有价值。当任何一家公司聘请了法律顾问,但他却不能代表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时,那这个法律顾问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使用性能”,价值何谈之有?那么研究员同志,你会聘请这样的人做法律顾问吗?村委会和居委会推荐的普通公民都可以参加诉讼,公司信任的普通职工都可以被委托参加诉讼,法律顾问却受限不能参加诉讼!你这个研究员恐怕真的得去好好的“研究研究”。我说的这是社会常识,不是法律!所以,后期的政策不能对现有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而应当本着更大程度的发挥这个职业群体的优势和积极性来做文章。
3、企业法律顾问名称: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比较,除了进入门槛和管理机构的区别外,其他都没有实质性差异,从事的都企业法务工作。至于名称,建议还是企业法律顾问好。法律顾问称呼这么多年了,这个称呼习惯了,建议保留,不就是名号么?省得个别领导和研究员大脑抽筋、内心纠结,省得出现屁股决定脑袋的决策,省得下面基层怨声载道、天天骂娘。
4、法律顾问的管理部门:国资委在多年的工作中,不遗余力的推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为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今后无论归属于司法部指导,或是国资委的领导,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权利不能受歧视!因为国资委真心不愿意将自己辛辛苦苦养大的“姑娘”,嫁给你这样爱理不理,动不动就拿出身来搞剥夺和歧视的“纨绔子弟”,这“姑娘”你觉的很差劲么?丢了你的脸了么?当年的文件,今天的证书你不是也有签字画押么?你为依法冶国和依法冶企尽责了么?为她的成长尽力了么?她今天能嫁给你,我倒要问问看,你配么?你造么?国资委现在把“姑娘”养大交给你,你真的有义务保证她现有的权利不受剥夺、现有的地位不受排挤,如果能慷慨一点,给予法律顾问比现在稍微再宽泛一点的执业权利和顺畅一些的管理模式,甚至让她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那么司法改革进程是否会更加轻快一点点,法制社会的目标是否会实现的早那么一点点?这样才更符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才符合广大法律顾问切身利益,才符合政府应当为人民服务的初衷。
请这个职业群体的管理者和领导者重视,筹划好,衔接好,不推委、不扯皮,以一个领导者的良心和职业道德行事,因为你们的决策将决定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这个职业群体的明天和未来!
以上愚见,有失水准!恳请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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