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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知司发通[2002]80号 发文时间: 2002-11-22 司发通[2002]80号 2002-1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业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 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促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为何2002年到2014年司法部还在联合认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可见是部门利益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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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通知司发通[2002]80号与2002年到2014年司法部还在联合认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可见是部门利益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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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在高筑门槛的同时,可以对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并具有一定实际工作年限的人员,开设另一通道,并对另一通道进入的人员在今后要使用“转换通道”时,可以再附设一些考试或过渡期之类的条件,采用后端管理的措施,同样可以保证法律人员在社会执业的必要的业务素质。 这里反映了我们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心声,也是期望得到的。但是过渡期的办法很难制定了,这样的办法肯定是与现行法律冲突的,除非先修改《律师法》。但律师又刚修改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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