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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1997年5月3日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权利是:
(1)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4)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2)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为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依法治国基本方,在总结一些地方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如下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是直接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是负责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工商管理、招标投标、改制重组、诉讼、仲裁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三是协助企业主要经营者搞好企业规章制度建设,负责组织本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四是主管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推荐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五是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负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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