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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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户 组:普通会员 | 论坛级别:托儿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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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下述的局限性:
企业法律顾问
本身的缺陷
资格准入制度欠合理,门槛较低,导致法律顾问队伍素质较低。
缺乏明确的法律主体资格,执业权利受很多限制。
法律地位低下,低薪低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以及人才的引进。
人才流动性较差,适应性较弱,导致企业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不充分。
责任对象为企业领导人,易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相关规章制度的效力有限,执行效果不显著。
企业对法律顾问工作不重视。
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跟不上需求。
在一些法律事务繁杂的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于上述这些局限性,在满足企业的法律需求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这些企业曾经得益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防范与救济相结合的法律保障机制,在一段时期内促进了企业的高效发展。但是,随着企业面临的形势和所处的环境发生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下提供的法律服务便难以再适应企业的需要,企业势必要转而寻求一种更高层次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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